以案普法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024-06-17 11:34:52          来源:中方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袁敏 | 作者:张玲慈          浏览量:4099

案情回顾::2024年5月7日,中方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怀化市精舞英雄街舞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中方分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A、B舞蹈室2处外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金属防盗窗),且未按要求开设逃生口。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于5月12日前整改并对此类违法行为的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在消防救援机构指出其违法行为后,怀化市精舞英雄街舞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中方分公司积极进行整改并及时整改完毕且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2024年5月9日,该单位主动报告整改情况,已在A、B舞蹈室2处外窗的金属防盗窗上各开设一个逃生口(规格1m*1m)整改完毕,2024年5月9日书面申请消防救援大队核查和减少处罚。2024年5月11日,中方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到该单位核查,确实完成整改与该单位报告情况一致)。

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怀化市精舞英雄街舞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中方分公司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理:怀化市精舞英雄街舞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中方分公司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该单位规模为413平方米,在不超过3个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情形,量罚阶次为0-30%中0.5-0.95万元裁量区间(根据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002-6),经中方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取证怀化市精舞英雄街舞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中方分公司积极进行整改并及时整改完毕且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在行政处罚告知前已完成整改并主动报告申请消防救援大队核查和减少处罚,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到单位核查,确实完成整改与报告情况一致。经县消防救援大队集体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号)第二十二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二条

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予以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十五条  实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地从(减)轻处罚制度。根据本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行政处罚对象在行政处罚告知前完成整改并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书面报告经核实的,可以视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002-1∽002-8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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