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县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实行充电价费分离。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4〕731号)精神,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应于 2025 年1月1日前完成充电设施改造升级,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按照湘发改价调〔2024〕731号文件规定,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0.634 元/千瓦时计收充电电费;尚未落实充电价格政策的居民住宅小区,均应于2024年12月1日起落实到位。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在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四、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充电电价和服务费标准,并在充电设施旁醒目位置按照湘发改价调〔2024〕731号文件中的模板设立收费公示牌,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在充电完成后,应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出之日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11 月 7 日
责编:袁敏
来源: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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