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融媒6月22日讯 5月24日上午,中方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罚金三千元,没收被扣押的违禁品背包式电捕鱼设备。

2022年3月23日,被告人杨某在中方县沅江流域一级支流麻溪江的麻溪江村段使用背包式电捕鱼设备捕鱼时被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其背包式电捕鱼设备及少量渔获物被依法扣押。据悉,被告人杨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捕捞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案发后,杨某在被押送途中逃脱,后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购买300元鱼苗投放在舞水河中方县河段,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规定,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毒、电、炸鱼等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较轻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定性为刑事案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此提醒: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水域生态和水产资源,切莫因一时脑热或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责编:杨丽群
来源:中方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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