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中方客户端11月6日讯 11月3日,中方县法院一审集中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五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以5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予以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
案件一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5日17时至21时,被告人吴某贵于禁渔期内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渔具,在禁渔区沅江中方县铜湾镇和村河段非法捕鱼,捕获少量渔获物。当晚21时许,吴某贵被中方县公安局、中方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巡查组当场抓获。
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贵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件二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向某和明知于禁渔期内,驾驶渔船在中方县中方镇站坪村所属的舞水流域河段使用三层刺网捕鱼,并捕获少量渔获物。同日,向某和在中方镇站坪村舞水河段被中方县联合执法组工作人员抓获。
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件三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某生明知在中方县禁渔期、禁渔区内不能捕鱼,仍驾驶渔船在舞水流域中方镇站坪村河段使用禁用的工具三层刺网捕鱼,并捕获渔获物约200克。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潘某生被中方县联合执法组工作人员现场查获。
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件四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4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胡某华在明知沅水流域中方段已永久性禁止进行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情况下,使用禁止使用的三层刺网在铜湾镇和村与渡江坡村交界处所属的沅水流域之段河洲边放网捕鱼,并捕获约500克大眼鳟亚成体。晚上9时左右,被告人胡某华在收网回家时被中方县森林公安局、中方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件五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华明知在中方县禁渔期、禁渔区内不能捕鱼,仍驾驶渔船在沅江铜湾镇河段使用禁用的工具三层刺网捕鱼,并捕获一斤左右渔获物。当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陈某华被中方县森林公安局、中方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巡查组现场抓获。
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责编:伍春晖
来源:中方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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